• 第 3 條
    托育人員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托 育人員技術士證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 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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