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 條
    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計畫書。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等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書等證明文件。(本   市各總工會免附。) 三、經費明細表。 四、未向其他機關團體申請補助之切結書。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勞教中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其申請。
  •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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