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工程處 (以下簡稱為機關) 為辦理工程施工 驗收作業之一致性,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所稱增加或減少累計之金額,係指與原契約總價比較,增加或 減少分別累計之金額。
  • 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以下簡稱工程)之施工及驗收,除依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外,悉依本基準辦理。
  • 四、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其施工及驗收作業由機關自行衡酌業 務性質,準用本基準或另訂定之。
  • 五、機關應定期上網填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 統」及本局「工程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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