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結案
  • 二十七、工程驗收合格,工程司應於合格次日起十日內,填製驗收證明書 ,經驗收、監驗人員簽章後向機關報核,機關應於收受該驗收證 明書次日起四日內核發,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並由機關轉 報上級機關備查。 工程司應於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檢具竣工計價單、竣工照 片,連同廠商保固保證金、統一發票或收據,陳報機關核發工程 尾款。但施工期間損及毗鄰建築物者,應先協調解決。 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始得核付工程 尾款。但於建築工程驗收後,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請 領使用執照時 (如因水電、消防、空調工程等因素致未取得執照 ) ,得僅保留以結算金額百分之二計算之尾款,但如不足十萬元 時以十萬元計,俟使用執照取得後,再予發還。機關於核發結算 驗收證明書後且廠商無前二項之待辦事項者,即為工程之結案。
  • 二十八、工程尾款付清後,機關應辦理工程決算,發包工程費部分由工程 司填列後,送請機關審核。供給材料部分由供應單位填列,並由 會計單位填列材料運雜費、工程管理費及有關攤銷費用。工程司 彙編工程決算,依程序辦理決算。
  • 二十九、巨額工程竣工後,機關應就工程施工過程及得失,進行檢討,並 填寫施工報告書送請有關機關彙編年度施工報告。
  • 三十、委辦工程,機關於退還保固保證金前,應先知會委辦機關。
  • 三十一、機關未依本基準辦理者,應檢討有關人員行政責任。
  • 三十二、履約期間因相關資料遭檢調單位調閱,工程司應彙整驗收資料, 對於資料欠缺部分以影本 (或足以佐證資料) 代替,專案簽報驗 收。對於有爭議部分工程費用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定後,再 依規定辦理核付 (或扣除) 。
  • 三十三、施工期間損及毗鄰建築物,協調未決者,於工程竣工後仍依規定 辦理驗收,並督促廠商解決損鄰事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