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專員、技正、副隊長、中隊長、督察員、副 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 佐、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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