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隊為應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置中繼臺四臺至六臺;各中繼臺,應 冠以各地區之名稱,辦理各中繼臺無線電通信轉播與周邊設備維(修)護 ,轄區警用無線電設備遷移、架設安裝、保養(調校)及故障立即排除等 工作,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