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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之審議作業程序, 發揮主動、便民精神,依據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府財二字第 八八○三六○二八○○號函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舉辦公共工程期間 主動減免回復房屋稅連繫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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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各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依施工單位函 送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辦理調降或回復房屋街路等級調整 率(以下簡稱調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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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調降調整率範圍如下: (一)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如圖例一) (二)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二) (三)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者,該施工道路旁之房屋。(如圖 例三) (四)以單側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四) (五)公共建築工程涉及道路工程者,該道路旁之房屋。(如圖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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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者,施工道路旁之房屋調整率調降 百分之二十,其餘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之施工路段或以施工 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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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降調整率期間計算標準如下: (一)施工期間未達三個月者,不予調降調整率。 (二)施工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調降調整率半年。 (三)施工期間達六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調降調整率一年。 (四)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依實際施工年月調降調整率。調降期間未 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五)同一路段有二個以上公共工程且施工期間競合時,周邊受影響房屋 計算其施工期間,以第一個公共工程實際施工日及最後一個公共工 程施工單位函送之完工通報表所載資料或實際完工日為準。(如附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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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前項規定調降者,公共工程於地面工程完竣,圍籬拆除,車道、 人行道全部施設完成並開放通行,應自調降期滿之次月回復調降前之 調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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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降及回復調整率作業方式如下: (一)總處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應即分別轉 送所轄分處。 (二)分處依據總處轉送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應即派員 實地勘查後,依本要點及該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日期辦理調降 調整率,並填載「政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 整率登記簿」(如附表二),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記錄 表,併同通報表依序編號裝冊列管。 (三)公共工程完工日期,以施工單位通報之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程 包含地面、地下或其他建築工程者,各分處應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 ,以地面工程完竣為準。 (四)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各分處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如納稅義務人 提出異議,以現場勘查為準。 (五)各分處接獲總處轉送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完工通報表或現場勘 查地面工程已完工時,應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記錄表, 並自調降期滿之次月回復調降前之調整率。 (六)各分處依據總處轉送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 完工日期調降調整率,與實際完工日期不一致時,以實際完工日期 為準,如發生退補稅事宜,應依規定主動辦理。 (七)數個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其調整率調降百分 比不同時,分別以各公共工程施工月數除以數個公共工程之施工月 數(合計數)乘以認定之調降月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適用不 同之調降百分比。(詳附表一) (八)各分處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應通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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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屬上開規範範圍內之特殊案件,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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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提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政府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91)府財稅字第09103999600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政府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