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政府各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依施工單位函 送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辦理調降或回復房屋街路等級調整 率(以下簡稱調整率)。
  • 三、適用調降調整率範圍如下: (一)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如圖例一) (二)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二) (三)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者,該施工道路旁之房屋。(如圖 例三) (四)以單側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四) (五)公共建築工程涉及道路工程者,該道路旁之房屋。(如圖例四)
  • 五、調降調整率期間計算標準如下: (一)施工期間未達三個月者,不予調降調整率。 (二)施工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調降調整率半年。 (三)施工期間達六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調降調整率一年。 (四)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依實際施工年月調降調整率。調降期間未 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五)同一路段有二個以上公共工程且施工期間競合時,周邊受影響房屋 計算其施工期間,以第一個公共工程實際施工日及最後一個公共工 程施工單位函送之完工通報表所載資料或實際完工日為準。(如附 表一)
  • 六、符合前項規定調降者,公共工程於地面工程完竣,圍籬拆除,車道、 人行道全部施設完成並開放通行,應自調降期滿之次月回復調降前之 調整率。
  • 七、調降及回復調整率作業方式如下: (一)總處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應即分別轉 送所轄分處。 (二)分處依據總處轉送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應即派員 實地勘查後,依本要點及該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日期辦理調降 調整率,並填載「政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 整率登記簿」(如附表二),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記錄 表,併同通報表依序編號裝冊列管。 (三)公共工程完工日期,以施工單位通報之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程 包含地面、地下或其他建築工程者,各分處應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 ,以地面工程完竣為準。 (四)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各分處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如納稅義務人 提出異議,以現場勘查為準。 (五)各分處接獲總處轉送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完工通報表或現場勘 查地面工程已完工時,應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記錄表, 並自調降期滿之次月回復調降前之調整率。 (六)各分處依據總處轉送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 完工日期調降調整率,與實際完工日期不一致時,以實際完工日期 為準,如發生退補稅事宜,應依規定主動辦理。 (七)數個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其調整率調降百分 比不同時,分別以各公共工程施工月數除以數個公共工程之施工月 數(合計數)乘以認定之調降月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適用不 同之調降百分比。(詳附表一) (八)各分處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應通知納稅義務人。
  • 九、本要點提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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