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一、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 1 戶且供自 住使用、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 房屋,於課徵房屋稅時,就持有房屋期間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 1 6% ,其折減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250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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