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之任務為審議本市報紙、雜誌、圖書、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及光碟片等媒體報導或 記載涉嫌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性騷 擾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案件。本市報紙、雜誌、圖書刊載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 七條規定之案件,本府於必要時得送交本會審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