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之任務為審議本市報紙、雜誌、圖書、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及光碟片等媒體報導或 記載涉嫌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 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案件。 本市報紙、雜誌、圖書刊載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案件,本府於必要時 得送交本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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