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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為審議本市報紙、雜誌、圖書、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及光碟片等媒體報導或 記載涉嫌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 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案件。 本市報紙、雜誌、圖書刊載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案件,本府於必要時 得送交本會審議。
法規名稱:
臺北市媒體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1)北市觀行字第101306788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1年8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