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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為管理公車業者經營大型復康巴士租用業務及提供身心障礙者 活動所需交通工具,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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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大型復康巴士服務範圍以本市聯營公車服務區域為限(包含新北市境內本 市聯營公車服務區域)。但事前經公運處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租用大型復康巴士,乘客預定起點或訖點須位於本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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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經營大型復康巴士業務者,得按月檢附租用憑證向公運處申請營運補助費 ,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按段計費(以單程計):未滿九公里者,每車補助一千七百十元;九 公里以上未滿十八公里者,補助三千四百二十元;十八公里以上者, 依此類推。 二、按時計費:每車每小時補助一千零七十五元。 前項營運補助費之申請,經公運處審核核准後撥付;審核有疑義或憑證不 全者,公運處應通知限期說明或補正,屆期未說明、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該部分營運補助費之申請。 第一項租用憑證,應包括租車趟次之租車單、出車單、乘客之身心障礙證 明相關文件及租車收入發票之影本。
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型復康巴士租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32367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8條及第1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