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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
八、個別案件情況特殊,如依照本基準處理顯失公平者,賠償義務機關得敘明理由,經會簽 本府財政局及法務局,專案簽報市長核定後,酌量調整損害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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