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有給職專任人員共同條件另訂):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 隊者除外)。 2.居住本市或基隆以南、桃園以北之縣(市)。 3.素行紀錄審查規定: (1)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2)五年內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 公務等案件,經裁決確定者。 (3)前二情形,如屬受緩刑宣告、經易科罰金、緩起訴處分者,不在此限。 4.實際參與協勤人員(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者除外),經面試評 估可勝任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檢表)。 5.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持有汽車或機車駕照者。 6.入隊年齡:為年滿20歲以上(男性免役或役畢),未滿70歲。 7.身高:男子 160公分以上,女子 155公分以上(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 上職務,無實際參與協勤人員,不在此限)。 (二)個別條件: 1.民意代表、公職人員(村、里長除外)不得遴選擔任為義交大隊各級幹部。 2.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3.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顧問、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等幹部,入隊 年齡為年滿20歲至未滿70歲,離隊年齡與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 隊長、隊員等,屆齡70歲期滿榮退。 4.大隊長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附件 1)暨中隊幹部遴任作業要點(附件 2 )另訂之。 5.大隊部各級專任幹部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遴聘考核要點」( 附件 3)遴選,經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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