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編組: (一)義交大隊下設: 1.義交中隊: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第一、中正第二、松 山、信義、士林、北投、文山第一、文山第二、南港、內湖等十 四個中隊,另設直屬第一、直屬第二、直屬第三中隊,各中隊下 設六個分隊。 2.愛心導護隊:依行政區設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松山 、信義、士林、北投、文山、南港、內湖等十二個分隊,各行政 區之國民學校各設一個小隊。 (二)人員配置: 1.義交大隊: (1)置大隊長一人,由民防總隊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 ,綜理義交大隊隊務。 (2)置副大隊長二至三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 熱心人士擔任,分別襄理義交大隊隊務。 (3)置執行副大隊長(由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組長兼任)、兼義交 大隊指導員(由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義交業務承辦人兼任)、 兼會計(由警察局會計室派員兼任)各一人。 (4)置義交大隊顧問若干人,由大隊長遴聘熱心人士擔任,協助推 展隊務。 (5)置義交大隊指導員一人(為有給職,由專任副總幹事轉任), 協助指導及推展義交大隊隊務。 (6)置義交大隊秘書二人(均為有給職,一人兼任行政組長、一人 兼任勤務組長),辦理義交大隊隊務。 (7)置義交大隊幹事十四人(均為有給職),協助辦理義交大隊隊 務。 (8)置義交大隊書記一人(為有給職,由專任工友轉任),辦理義 交大隊文書庶務。 2.義交中隊: (1)置中隊長一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 士擔任,綜理中隊隊務。 (2)置副中隊長二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 人士擔任,襄理中隊隊務。 (3)置中隊指導員十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協 助指導及推展中隊隊務。 (4)置中隊幹事一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辦理 中隊隊務。 (5)置中隊書記三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分別 辦理中隊人事、勤務、總務相關文書作業。 (6)置分隊長、副分隊長各六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 分別綜理、襄理分隊隊務。 3.愛心導護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三人、依行政區各置分隊長一 人、副分隊長二人,轄內各國民學校置小隊長一人,得由服務績 效優良者遴任之,分別依職務綜理、襄理各層級隊務。
  •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有給職專任人員共同條件另訂):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區 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居住本市或基隆以南、桃園以北之縣(市)。 3.素行紀錄審查規定: (1)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2)五年內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 良風俗、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裁決確定者。 (3)前二情形,如屬受緩刑宣告、經易科罰金、緩起訴處分者,不 在此限。 4.實際參與協勤人員(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者除外 ),經面試評估可勝任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檢表)。 5.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持有汽車或機車駕照者。 6.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以上(男性免役或役畢),未滿七十歲 。 7.身高:男子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女子一百五十五公分以上(擔任 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無實際參與協勤人員,不在此 限)。 (二)個別條件: 1.民意代表、公職人員(村、里長除外)不得遴選擔任為義交大隊 各級幹部。 2.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3.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顧問、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 等幹部,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離隊年齡與中隊 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隊員等,屆齡七十歲期滿 榮退。 4.大隊長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一)暨中隊幹部遴任作業 要點(附件二)另訂之。 5.大隊部各級專任幹部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遴聘 考核要點」(附件三)遴選,經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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