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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14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
第 17 條
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 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者之子女,設籍在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並有居 住事實者,準用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優先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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