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7 條
    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 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者之子女,設籍在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並有居 住事實者,準用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優先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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