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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 件依循適當原則為有效裁處,落實公平執法、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 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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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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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於法定罰鍰額 度內,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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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臺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4)北市環秘(三)字第09435716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