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長青學苑電腦研習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招收對象,為設籍臺北 市或有子女設籍臺北市之年滿六十歲以上之長者。
  •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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