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北市長青學苑電腦研習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招收對象,為設籍臺北 市或有子女設籍臺北市之年滿六十歲以上之長者。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