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屬借貸性質 ,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工務局為主管機關,市政府工務局新 建工程處為管理機關,並設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 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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