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319345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4年3月24日生效
五、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 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