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由本局聘(派)之: (一)府外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六人)。 (二)本局各科室代表。 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遴聘(派兼)之;前項第一款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二款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該職缺遞補之人 員擔任之。 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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