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而有立即排除之必要者,私地之所有權人、使 用人、管理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務人應立即予以處理。 如私地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 務人無法立即處理,本府受理通報單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 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公安危害排除。 座落於市有或本府所屬機關權管土地之樹木(即公樹),有影響公共 安全而有立即排除之必要者,本府之權管單位依臺北市公私樹木影響 公共安全之維護管理及修剪作業分工表(以下簡稱分工表,如附表)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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