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所提送之分級規範界線圖及監測計劃等文件,應 依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規定辦理,有關部分文件免提送之時機,依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
六、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現況調查、現況測量及施工計畫免辦理提送之 時機,依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捷土字第10531273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附件二、附件三;並自105年9月10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新名稱: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