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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民眾協助監督本局所屬內湖、木柵、北 投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各焚化廠)營運,以維護環境品質,加強敦親睦鄰,特訂定本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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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陳情報案與處理資訊聯繫管道(環保專線電話:27206301-2), 各焚化廠應建立緊急通報處理系統,妥善處理民眾反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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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焚化廠營運資訊經「臺北市垃圾焚化廠監督委員會」審查後,應於網站定期更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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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焚化廠應訂定民眾申請參與陪同廢棄物進場稽查相關作業原則及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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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應民眾協助監督所屬垃圾焚化廠營運實施原則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4)北市環四字第0943271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