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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積極營造優質教育環境、辦學優異之學校, 以提昇學校教育品質,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之卓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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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局所屬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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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優質學校之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分為單項獎勵、整體獎勵二種。凡具有下列條 件之學校,皆得申請: (一)單項獎勵: 能依據優質學校指標理念,參採優質學校經營策略,於下列任一向度表現傑出、 展現特色之學校: 1.校長領導 2.行政管理 3.課程發展 4.教師教學 5.學生學習 6.專業發展 7.資源統整 8.校園營造 9.學校文化 (二)整體獎勵: 於優質學校指標所有向度皆表現傑出、展現特色,整體辦學成效優異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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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優質學校獎勵之日期及方式如下: (一)申請日期: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接受申請。 (二)申請方式:採學校自行申請方式辦理。 1.凡符合本要點單項獎勵、整體獎勵條件之學校,皆得報名申請。 2.各校得依其辦學結果提出申請,不受一次僅能申請單一向度之限制。 3.單項獲獎學校四年內不得再申請該項獲獎之獎勵,惟申請整體獎勵不受此限。 4.若已獲得整體獎勵,四年內不得再申請單項或整體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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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辦理優質學校之評選,由本局組成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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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優質學校之評選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審查,於每年四至五月辦理: (一)初審: 由評選委員會初審小組進行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各校實地訪視 ,審查後擇優參加複審。 (二)複審: 由評選委員會複審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訪視後擇優參加決審。 (三)決審: 由評選委員會決審小組,訂定公開發表時間及地點,由參加決審學校公開發表申 請獎項之經營過程並展現經營成果,經評選委員會評定後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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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獎勵種類給獎名額,由評選委員會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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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優質學校評選指標以「臺北市優質學校經營手冊」之優質學校指標及經營策略為評選參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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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評定獲獎者,得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予獎勵: (一)單項獎勵獲獎學校: 依獲獎單項別,分別頒給單項「優質獎」獎牌,並給予學校獎金新臺幣伍萬元鼓 勵。 (二)整體獎勵獲獎學校: 頒給「優質學校金質獎」獎牌,並給予學校獎金新臺幣伍拾萬元鼓勵。 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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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評定獲獎之學校,由本局公開表揚,分別頒給獎牌及獎金,並予行政敘獎,其獲獎優 質事實並得上網公告,以資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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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評定獲獎之學校,得由本局安排辦理獲獎項目成果發表或經驗分享活動,以擴散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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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凡自本要點函頒實施當年起算,超過(含)四年未曾提出任何獎項申請之學校,本局 得組成優質學校輔導小組,到校訪視,協助輔導該校邁向優質學校。
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督字第09434774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