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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評定獲獎者,得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與獎勵,惟國立學校獲獎 者,轉請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一)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 依獲獎單項別,分別頒給單項「優質學校優質獎」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新 臺幣十萬元鼓勵。 (二)整體金質獎獲獎學校: 頒給「優質學校金質獎」獎牌、獎座及獎金,總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含先前已獲 之單項獎金)。 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
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99)北市師研字第09930508100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