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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評選及獎勵對象為臺北市行政轄區內之國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不含獨立幼 兒園)學校與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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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之日期及方式如下: (一)申請日期:每年一月間。 (二)申請方式:由學校依下列原則申請辦理。 1.凡符合本要點單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條件之學校,皆得報名申請。 2.學校得依其辦學結果提出一項(含)以上優質獎之申請。 3.學校參與各向度優質學校評選時,須以學校整體為單位提出申請。惟多學制學 校參與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向度之評選時,得以部分 學制如國小部、國中部或高中(職)部等提出申請。 4.除多學制學校外,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四年內不得再就該項提出申請。 5.如已獲得整體金質獎,四年內不得再申請單項優質獎或整體金質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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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評定獲獎者,得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與獎勵。 (一)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 1.依獲獎單項別,分別頒給單項「優質學校優質獎」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 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多學制學校參與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向度之評選,以 部分學制獲獎者,頒給單項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3.申請整體金質獎經評選後,如因其中單項向度未通過致整體未獲獎時,仍得依 其通過之向度,頒發單項優質獎。 (二)整體金質獎獲獎學校: 1.頒給獎牌、獎座及獎金,總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獲獎學校所申請之單項向度,一併頒發單項向度之獎牌及獎座。 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不得作為個人獎金使 用。 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子女學校僅頒給獎牌及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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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初審、複審階段未獲通過之學校申請案,給予行政獎勵。進入決審階段之學校申請案 ,經評選而未獲獎者,頒給獎狀及新臺幣一萬元精進獎勵金,並給予行政敘獎;同一 申請案於參選後二年內得逕參加複審,惟以一次為限。通過初審而未通過複審之學校 ,經學校精進、修正後,得於次一年度逕參加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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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通過本評選任一單項優質獎,「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實施計畫」外部品質保證 金質級採計五十分。
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綜字第1093091555號函修正第2、4、9、12、1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