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評選及獎勵對象為臺北市行政轄區內之國立、公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不含獨立幼兒園)學校與教育部核准立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 陸地區臺商學校。
  • 三、優質學校之評選及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其獎勵方式則分為單 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二種。申請條件如下: (一)單項優質獎:以學校領導、行政管理、課程發展、教師教學、 學生學習、專業發展、資源統整、校園營造及創新實驗作為優 質學校經營的向度及指標,學校可因應所屬環境、條件及需求 提出優質經營成果。 (二)整體金質獎:凡累計六項(含部分學制獲獎向度)以上單項優 質獎學校,得申請整體金質獎,惟須提出先前未獲獎向度、已 獲獎而未完整向度之優質經營成果。 (三)學校依第一項申請學校領導、行政管理、教師教學或課程發展 之向度單項優質獎及整體金質獎者,於申請日前一年度至獲獎 日前,不得有成案之性平、體罰等重大校安事件。 第 3點第 2款所稱已獲獎而未完整之向度,指曾以學校內部分學制獲 得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單項優質獎,於申請 整體金質獎時須併送其他學制優質經營成果。
  • 六、優質學校之評選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審查,於每年三月至六月 辦理: (一)初審: 由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初審小組進行,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 要時得至學校實地訪視,審查通過後進入複審。 (二)複審: 由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複審小組進行實地訪視,結果經複審會 議通過後進入決審。 (三)決審: 由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對複審建議名單就其符合要件與複審意 見進行綜合討論,同意後公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