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事宜,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 項後段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評定因素、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表。
  • 第 3 條
    整建住宅更新單元經本府核定後,得逕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 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辦理重建,不適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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