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 隊者除外)。 2.設籍本市或臨近市鎮。 3.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 公務」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處)確定者。但涉過失案件者,不在 此限。 4.初入隊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人。 5.身心健康、儀態端正、品德優良、無不良嗜好者。 (二)個別條件: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三)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區大隊長、區副大隊長、區大隊指導員等幹部 ,入隊年齡不得在七十歲以上,其餘大隊幹部、區大隊幹事、中隊長、副中隊長 、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 小隊長、隊員等,屆齡七十歲者應自動離隊,遴選程序依權責辦理。 (四)大隊長產生方式:由市長或授權警察局局長推薦任用之。 (五)大隊部有給職專任幹部依「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 考核作業規定」(如附件一)辦理。 (六)遴聘程序: 1.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含各區大隊幹事)、大隊書記 、區大隊(直屬大隊)長由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3.大隊顧問由大隊長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 4.區副大隊(直屬大隊)長、區大隊(直屬大隊)指導員、中隊長、副中隊長、 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由各區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 5.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區大隊)招募遴選填具「義警推薦表(附件二)、異 動名冊(附件三),經主管核定後,並報請核備。 6.義警幹部之遴選依權責填具「義警推薦表、異動名冊」報核。 各級幹部任期與市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 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