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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883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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