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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456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停 車費催繳及收取必要工本費事宜,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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