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 織規程第八條規定制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以下 簡稱財政局) 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組、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組:掌理各項動產質借之營運、管理及逾期質物標售等業務。 二、稽核組:掌理動產質借報表等資料之建立、分析、統計、處理及動產 質借業務之稽核及考核。 三、秘書室:掌理營運資金及調配及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 各組等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主任、稽核、組員、業務員、助理業務員 、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設立分處。 分處置主任、業務員、助理業務員及書記。
  •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財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主任秘書。 二、秘書。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會計主任。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財政局核定; 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財政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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