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施工及驗收作 業程序有所準據,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所稱機關,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 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施工及驗收作業程序,除依政府採 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外,應依本基準辦理。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工程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準用本基準辦理。
  • 四、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其施工及驗收作業程序由機關自 行衡酌業務性質,準用本基準或另訂定之。 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如認有必要時,得訂定施工階段各項程序之監督 權責。
  • 五、機關應定期上網填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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