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附則
  • 三十三、機關或廠商未依本基準辦理者,應檢討有關人員行政責任及廠商 之契約責任。
  • 三十四、開口契約(預約式契約)或經本府核定工程性質特殊。不適用本 基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者,得由機關另訂規定。
  • 三十五、本基準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