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七、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 程竣工報告表向工程司及機關報備,工程司機關應於收受竣工報告 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查證是否竣工,並由監造單位做 成工程竣工查驗紀錄,並應於查證屬實後次日起二日內報請機關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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