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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契約變更除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 依契約約定及本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工程施工中,因法規修訂、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及地下物情況 變異、因應科技進步、配合整體運作或配合政策推動,必須辦理變更 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工程司應先會同原設計單位、廠商及相關單位研擬因應方案。但因 應方案亦得由設計單位研擬提出。 (二)契約變更之原因或其因應方案,如屬須先辦理會勘認定者(例如地 下障礙物、現況須儘速回填者或屬變動性之因素等),應於研擬方 案前辦理會勘,會勘應由機關邀集工程司、原設計單位、其他相關 單位及廠商辦理現場會勘認定,並製作會勘紀錄,必要時應拍照存 證。 (三)工程司或設計單位依核定之因應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資料, 應報經機關核定,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於核定後施工,否則應先籌 妥財源後,始得施工。 (四)契約變更如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且增 加或減少分別累計之金額較大者,超過訂約總價一成或查核金額之 較小值者,機關應檢討相關責任;如屬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者, 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如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有緊急處置之必要者,準依 「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辦理。應於災害發生 或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拍照存證擬定搶修 方案並概估經費,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於會勘時或會勘後即予核定施工;預算經費不足者,仍應依程序 報奉核准後實施。 (六)機關應督促工程司適時辦理修正契約總價,並於工程進度分別達百 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一次以上之檢 討修正。如工程司延誤時機,致廠商或機關權益受損者,應負其應 有之責任。 (七)辦理契約變更時,工程司應檢附契約變更文件報請機關核定,契約 變更文件應包括「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規定之附件。 前項第七款「修正契約總價表」附件包含如下: (一)契約變更(施工)圖。 (二)詳細價目表。 (三)單價分析表。 (四)數量計算表。 (五)會勘紀錄。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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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契約變更修正後或因契約變更造成施工進度調整時,廠商得依照「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及契約約定,檢討核算 工期並提送審查,由工程司審查後報請機關核定並通知廠商修正施 工預定進度表、或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含曲線圖報 請機關核定,並併入全部工期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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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 程竣工報告表向工程司及機關報備,機關應於收受竣工報告之日起 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查證是否竣工,依契約約定查證確認廠 商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已修復或回復完成, 並由監造單位做成工程竣工確認紀錄,於查證屬實後二日內報請機 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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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工程司於機關辦理初驗或驗收前整理備妥下列資料,陳列於工務 所或機關指定之場所,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時予 以抽核: (一)契約文件:契約書、原設計圖說及規範等。 (二)履約文件: 1.估驗文件。 2.契約變更文件。 3.「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包括開工、停工、復工、竣工 、工期檢討及歷次修正契約之核定文件。 (三)竣工文件: 1.工程竣工報告表、竣工確認紀錄。 2.竣工圖。 3.結算明細表。 4.結算數量計算書。 (四)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 前項所指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應依契約約定及工程性質 ,並參考下列之細部資料詳實統計: (一)土木及建築類: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混凝土圓柱體二十八日抗壓強度統計紀錄表。 7.構造物檢查紀錄。 8.各項工程材料試(檢)驗紀錄表。 9.預力梁版施拉預力統計紀錄表。 10.連續壁、預壘樁施築紀錄表。 11.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查驗、抽查(驗)紀錄表。 12.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 抽驗紀錄統計表。 13.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4.施打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5.鋼結構電焊施工紀錄表。 16.橋梁高程紀錄。 17.其他: (1)道路工程應另附:瀝青混凝土厚度逢機取樣紀錄表(未達 查核金額工程,得併驗收時辦理)、瀝青含油量檢驗紀錄 表。 (2)排水防洪工程應另附:竣工高程檢測紀錄,但無者免附之 。 (二)機具設備類(包括水電、空調、電子、弱電、機械、消防等) :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查驗、抽查(驗)紀錄表。 7.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 抽驗紀錄統計表。 8.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 9.水(氣)壓試驗紀錄表。 10.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 11.管路沖洗紀錄表。 12.重要設備零件型錄圖。 13.維護操作手冊。 (三)其他工程,得依其特性準用前兩款規定,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依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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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工程驗收合格,機關應於合格後十五日內,填製「結算驗收證明 書」(應附「結算明細表」),經主驗、監驗人員簽章及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向機關報核(如原辦理驗收之主驗人員或驗 收人員有離職、退休或其他因素而確實無法簽章者,得由機關指 派人員於相關欄位陳述事實並簽核),但情形特殊,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並由機關轉報上級機關備查。 有分批或部分驗收者,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 部驗收結果彙整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檢具「 竣工計價單」、竣工照片等文件申請給付尾款(驗收後付款或竣 工計價)。並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待解決事項,應於接到 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一次給付工程尾款。 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始得核付工程 尾款。但於建築工程驗收後,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 (如因水電、消防、空調工程等因素致延誤取得執照),得保留 部分契約價金(金額比例依契約約定),俟取得後,再予給付。 前項保留之尾款,如係公共工程項目內含有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 執照者,以該項建築工程之結算總額保留百分之二之尾款計算, 如不足十萬元時以十萬元計。 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機關同意以連帶保證廠商代之者,應 將該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 公告。 工程於機關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 待解決事項,並給付工程尾款,即為工程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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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全部工程保固期滿,機關於發還保固保證金前,應先洽工程接管 、維護或使用單位、工程司、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 正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廠商保固期滿後,發還全部剩餘保固保證 金。契約訂有分次發還者依契約約定辦理。 現場如有廠商為執行保固瑕疵改正留置現場之設備、材料等,應 先清理完畢,始得發還保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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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基準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工土字第1093010371號令修正發布第10、13、17、21、29、32點條文及第35點條文之書表;並自109年7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