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救濟
  • 第 20 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第 21 條
    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 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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