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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建築物變更一定規模以下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 備、停車空間或其他與原核定不合之變更,應依附表二之一之申請程序辦 理。 前項申請變更項目屬應辦理一定規模以下變更審查許可者,應檢附附表二 之二規定之相關文件;屬免辦理一定規模以下變更審查許可者,得逕予變 更使用,但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 修繕或改良者,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5396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