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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人,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則由下列人員兼任: 1.本府財政局、主計處、法務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捷運工程局、交通局、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及地政局副首長八人。 2.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 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所屬相關單位處 長以上人員各四人。 4.內政部營建署有關業務主管一人。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3)北市工授新字第103366997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