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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標準表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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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產後護理機構平均每日收費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五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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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收費包含診察費、護理費、每日住房費(母親床及嬰兒床)、每日餐費、嬰兒尿布 及產婦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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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確保服務品質,入住時至少經婦產科醫師及兒科醫師診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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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費標準表如下:
項目
收費標準
診察費
二五0元至四八0元/次
護理費
四00元至九00元/日
住房費(母親床)
一一00元至三五00元/日
住房費(嬰兒床)
四00元至一二00元/日
餐費
一五0元至一000元/日
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表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醫護字第09439407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