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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自來水法事件,依循適當原 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 ,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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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違反自來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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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裁罰基準表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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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自來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水企字第09572699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95年2月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