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自來水法事件,依循適當原 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 ,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處理違反自來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裁罰基準表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四、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