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局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 ,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 治措施,倘若員工於非本局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局應為工作環境性騷 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 五、本局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收件地址及單位: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段48巷 7號11樓人事室 專線電話: 02-25218436 傳真電話: 02-25218405 電子信箱: cosh@dorts.gov.taipei 本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並印發 各受僱員工。
  • 七、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 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本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復: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照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5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 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 十九、當事人有輔導、醫療或法律協助需要者,本局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或法律協助 。
  • 二十二、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若有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者,牴觸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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