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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心字第106440370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心理衛生科科長兼任,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與管理;置執行 秘書一人,協助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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