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推廣客家文化語言研習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 第 5 條
    參加客委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應於客委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經 客委會核准,繳清費用後,始得參加。 前項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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