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法制作業程序有所依循,以提升依法行政之品質,增進行政效能 ,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機關辦理本注意事項所訂之法制作業,認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 下簡稱法務局)提供法律意見之必要時,應簽會各機關法制人員表示 意見,並檢附相關會簽意見。 二級機關如未設有法制人員或法制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者,應由其 所屬一級機關之法制人員為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