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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法綜字第1123044169號函修正全文45點;並自即日生效
陸、國家賠償之法制作業
二十六、本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時,應依照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 法施行細則及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並參酌臺北市 政府國家賠償案件處理流程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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