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管理維護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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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由主管機關設置專戶管理,其來源如下: 一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以下簡稱分攤辦法) 第三條及第 四條規定撥入之款項。 二 共同管道預留及備用空間使用費之收入。 三 本專戶孳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專戶管理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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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第一年,管理維護經費依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完工後第二年起,管理維護經費由管線事業機關 (構) 依下列方式分攤。 一 幹管:由使用之管線事業機關 (構) 全額負擔,如收容兩種以上管線 者,平均分攤。 二 供給管:由使用之管線事業機關 (構) 平均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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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 (構) 未依 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於期限內提撥管理維護經費時,主管機關應依共同 管道基金借貸利率向應分攤之機關 (構) 加收利息。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660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