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申請地籍複製圖、多目標地籍圖或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應填具申請書並 繳交規費(如附表)向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土地開 發總隊)申請。 前項地籍圖均不包括圖廓坐標。多目標地籍圖包括道路名稱、重要地標及 道路街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