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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政事務所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期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對造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由測量人員就實地勘測結果予以說明。 (三)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地政事務所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請申請人以申請書(格 式一)向地政處申請撤回調處案。 (四)當事人雙方或任何一方未到場或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地政事務所應擬具初審意見 表(格式二)及檢附相關資料,送交地政處提供委員參考。
法規名稱:
臺北市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26136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之格式二,並自即日起施行